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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山外贸 全球商机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办事指南
2026-05-27 15:04:22

基本信息

事项编号

18017

更新时间

2024年12月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受理机构

商务部

行使层级

国家级

决定机构

商务部

审核类型

前审后批

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不受时限限制;依法需要组织鉴别,征询专家意见,或者对出口经营者、最终用户进行实地核查的,所需时间不受时限限制。


审批数量


无限制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到办事现场次数

0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中载明的相关物项出口

咨询途径

(一)电话咨询: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需下载)
(二)网络咨询:商务部网站公众留言(http://gzly.mofcom.gov.cn/)

监督投诉方式

商务部行政许可统一监督投诉电话:010-12335

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2020年10月17日第五十八号主席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25年12月27日第67号主席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2019年10月26日第三十五号主席令);

四、《商用密码管理条例》(202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76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2024年10月19日国务院令 第792号)

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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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一)申请条件

1、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它用途;

2、接受方保证,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3、接受方保证,不将自中国进口的两用物项用于储存、加工、生产、处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系统。

(二)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有关规定的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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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介质要求

数量要求

材料必要性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

样表

系统填报打印

纸质

1份

必要

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合同、协议的副本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两用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含中文译件)

样表

申请人自备

纸质

1份

必要

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含中文译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1份

必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自备

纸质/电子

0份

非必要

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网上接收: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https://ecomp.mofcom.gov.cn)
2、窗口接收: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3、信函接收:商务部及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参见附件)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办理方式

(一)出口经营者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简称业务应用,网址:https://ecomp.mofcom.gov.cn)上传申请材料电子版,并将《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原件及《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表》报送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联系方式附后),其他申请材料不再报送纸质文件。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电子材料及必要纸质材料转报商务部。
(三)商务部在收到许可申请后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经审查许可的两用物项出口申请,批复数据转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两用物项出口批复单,企业凭批复单在所在地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凭证报关(参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66号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无纸化有关事项)。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中可实时查询审批进度。

审批结果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结果送达

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业务应用查询。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常见错误示例

(一)申请材料不完整。

(二)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没有负责人的亲笔签字,承诺要点不完整,未按模板表述等。

(三)申请表填写信息与后附材料不一致。

(四)中英文用途描述不一致。

(五)上传电子材料有误

常见问题


如何申办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已实现全流程无纸化,相关经营者可在商务部统一业务平台企业端进行网上申请(http://ecomp.mofcom.gov.cn),并按要求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符合基本要求的申请转报至商务部。商务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审查结果反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凭电子批复单,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许可证系统领取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需要原件吗?


须提供最终用户负责人亲笔签字盖章的原件,且需附经出口商盖章确认翻译准确的中文译件。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的最终用途可以有差别吗?


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上对出口物项的最终用途中英文描述都应完全一致。


如何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


进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电子应用平台上获得许可的电子批复后,即可凭电子批复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件,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验放手续。


申请表中的收货人是否可以填写中间商?


如果进口商与最终用户之间还有中间商,收货人也可以填写中间商,但需补充说明有关情况,或附中间商与进口商、中间商与最终用户签署的贸易合同等相关材料。


取得许可证后报关口岸或物项价格等证面内容发生变化是否可以申请变更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的种类、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关键要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两用物项出口许可,交回原出口许可证件,并暂时停止出口。

出口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出口经营者需要改变两用物项出口涉及的其他非关键要素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变更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如实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暂时停止使用出口许可证件。


出口经营者如何判断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出口经营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及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公告,判断拟出口的物项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确实无法判断的,可通过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商务部申请办理出口业务咨询,说明拟出口物项技术指标、主要用途以及无法判定的原因等,商务部将组织研判并及时答复。请注意,海关商品编码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判断依据。


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


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一个合同/订单可以申请多单许可吗?


同一份合同/订单通常对应一单申请,如确有需要将一份合同/订单分批申请多单许可,应书面说明原因,且分批申请商品数量之和不能超过合同总数量。另,一单申请表不能对应多个合同号。


如何查询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办进度


申请者可登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系统企业端,点击相应申办条目的“进度查询”查询当前申办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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