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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2026-05-16 17:01:35 宁阳县商务局

(一)支持对象

在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和外贸经营者资格的企业;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1.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条件

1)在泰安市依法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且进出口数据统计在泰安市内;

2)近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2.申请团体项目的项目组织单位条件

1)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方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2)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3)参加活动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企业需符合本资金管理使用细则中申请企业项目的相关规定;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5)境外展览会的市场开拓活动可以申请团体项目支持;

6)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参加该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1.支持内容。对外贸中小企业,在20241-12月开展的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参加国际性展会给予支持

2.支持标准。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50%;鼓励加大对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RCEP国家、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分类参照海关统计月报出口主要商品目录(2024)中“机电产品”编码范围)和高技术产品(参照《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提前下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鲁商字〔2024〕20号))项目的支持力度,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实际支出的80%。单一企业项目支持金额不得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单一团体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累计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三)申报要求

1.境外专利申请。对中小企业开展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支持。相关要求为:

1)境外专利申请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专利申请类项目。

2)境外专利申请项目是指中小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境外专利申请须在申请获得通过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4)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对申请过程中发生的申请费用予以支持,其他费用不予支持。

5)申请专利项目,需按不同支持内容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专利内容。

2.境外商标注册。对中小企业境外商标注册的注册费用给予支持。相关要求为:

1)境外商标注册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商标注册类项目。

2)企业在境外进行产品商标注册,对商标注册费用予以支持,不支持咨询服务、年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3)每个企业每种产品在一个国别(地区)只支持一次商标注册费用。

3.资质认证。对中小企业开展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ISO14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认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和其他管理体系认证等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和产品认证、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等产品认证项目的认证费用、审核费用或产品检测费用给予支持。相关要求为:

1)资质认证项目由企业独立申请,申请时请选择资质认证类项目。

2)资质认证须在认证结束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资金支持。

3)资质认证对企业初次认证的认证费、认证证书换证当年的审核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对咨询培训、年费等其他费用不予以支持。

4)资质认证机构应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通过http://www.cnca.gov.cn/进行查询)或经要求认证企业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资质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必须进行的强制性认证。

5)对不同的资质认证应分别申请,每个项目只允许申请一种资质认证。

4.国际性展会。对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参加线上线下境外展览会给予支持,含线下展会的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等支出)、线上展会的参展费用(只限参展报名费用)以及公共布展费(只限团体项目申请)。相关要求为:

1)境外展览会,指在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经济贸易展览会。

2)境外展览会项目分企业项目和团体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申请时请选择境外展览会类项目。

3)申请境外展览会项目,应具有组展方的邀请文件,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外汇、出境等相关业务手续(线上境外展览会项目若没有,可不提供)。其中,团体项目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4)申请境外展览会团体项目,项目组织单位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组织全国、行业或地区企业赴境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5)项目组织单位申请团体展览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参团企业汇总表,参团的中小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

6展位费用支持标准按每个企业申请一个基本展位(9平方米,下同)实际支出的支持比例计算,每个企业单个展会申请补助的展位数量最多不超过三个,年度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政策支持。

7)公共布展费用支持标准按项目组织单位实际支出的支持比例计算,且支持金额不超过展位费金额的10%。公共布展费用只支持团体项目,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申报材料

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资金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将纸质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对申报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资金申请企业(项目组织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参考,若因参加线上展览会没有部分资料,可不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市场开拓活动的实施情况,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有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的行为等;

2.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申请表;

3.申请企业(单位)法人执照;

4.海关进出口证明或海关编码;

5.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

6.出入境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国家移民局政务平台生成的电子出入境记录文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7.申请团体项目支持的项目组织单位,还应提供具有组织企业参加或举办经贸展览会资格的相关证明资料。


联系人:王科长

联系电话:5633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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