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做好2025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制定本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境电商跃升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
二、支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对跨境电商企业、平台、独立站、产业园、直播基地等主体在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数字化改造、先进技术服务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予以支持;对企业上线第三方平台发生的数字化改造、先进技术服务费用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高于70%,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各地承接头部平台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鼓励头部平台在各地落地并做大做强,对于本地企业承接速卖通、TEMU、Tiktok、亚马逊、Coupang、Shopee等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落地并为其开展业务服务,且进出口数据本地纳统,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出口集货仓实际操作单量200万单以上、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20人,进口集货仓实际操作单量100万单以上、仓储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20人,对项目运营方或实施方按实际投入费用(不含人工成本)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各市组织企业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开展经贸对接活动、开拓国际市场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高于70%,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支持条件
(一)支持跨境电商主体培育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或运营单位在山东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主体为省级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优先予以支持;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支持费用发生时间为2025年1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申请表;
(3)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并列出对应的实际支出凭证;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达到相关标准的业务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支持各地承接头部平台跨境电商集货仓建设
1.申请条件
(1)在山东省境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
(2)申报主体需为集货仓运营方或实施方,以自有或租赁仓库,与头部平台合作开展跨境电商集货业务。
(3)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申报支持费用发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与头部平台签订的用仓服务合同;
(3)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申请表(附3-1);
(4)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并列出对应的实际支出凭证;
(5)用仓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贸易额报关单及平台数据汇总统计表;
(6)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7)项目单位达到相关标准的业务情况证明;
(8)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1.申请条件
(1)申报主体需为山东省跨境电商特色产业带工作站,服务产业带中小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3)申报支持费用发生时间为2024年10月1日—2025年9月30日期间。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申请表;
(3)2025年支持跨境电商发展项目费用支出明细表,并列出对应的实际支出凭证;
(4)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达到相关标准的业务情况证明;
(6)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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